1、含義上的區別
宏觀調控是政府運用政策、法規、計劃等手段對經濟運行狀態和經濟關系進行調節和幹預,以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微觀調控是國家對單個經濟單位的經濟活動所進行的調節與控制。
2、調控對象上的區別
宏觀調控主要是調控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布局及國計民生的重大領域。凡是涉及國家整體經濟布局,就是宏觀經濟調控法要監管、調整的問題;容易產生“市場失靈”的經濟領域;私人的力量不願意進入的領域,政府需要直接進入或者以適當的方式促成私人進入。
微觀調控的重點是企業的經營活動,微觀調控的對象主要有單個企業的經營活動;單個家庭的收入使用分配;單個商品的效用、供應量和價格等等。
3、調控目標的區別
宏觀調控的目標是保持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基本平衡 , 彌補市場調節的不足 。從而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微觀調控的目的是增強企業活力,並使其行為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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