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通過訂立合同,許可特許人擁有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供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根據合同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業務,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活動。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經營,即被特許人利用特許人的知識產權、經營模式等無形資產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和商業標誌的專有權。
這兩種權利的定義表明它們之間有明顯的區別。但是,特許經營作為被特許人將自己的智力資本與他人的貨幣資本相結合,擴大規模,低成本擴張,提高品牌影響力的壹種商業模式,必然與知識產權有著天然的聯系。特許經營權本質上是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綜合性權利,其核心內容是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服務標誌、商業秘密等傳統知識產權。因此,探討特許經營與知識產權的關系,對於保護這兩種權利,發展特許經營具有重要意義。
第壹,特許經營權和知識產權是壹樣的。
特許經營權和知識產權是兩種獨立的權利形態,但都屬於無形財產權的範疇,是企業可以長期使用的、/有較大審查/收藏/有超額盈利能力的重要無形財產。因此,特許經營權和知識產權都具有壹些與無形財產相同的屬性。
1.物體的非物質性
特許經營的客體是被特許人能否取得特許人的許可,使用特許人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取得從事相應經營活動的資格。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知識產權所有人智力活動的結果。因此,特許經營權和知識產權的客體具有不占有空間位置、不具有物質形態的特點。
2.特許經營和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特征。
特許經營中的被特許人通過長期的努力形成了獨特的產品或服務,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商標、商號、技術、服務標誌成為吸引消費者消費的無形力量,也成為同行競爭者窺視的對象。同行競爭者希望自己投資,同時獲得加盟商的商標、商號、技術、服務標誌、商業秘密等重要資源的使用權。這種需求促成了特許經營的出現和特許經營授權制度的形成。所以,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無形資產的輸出。壹個特許人往往有大量的加盟商,但對加盟商的許可權只能歸特許人所有。也可以說,特許經營權只有向特許人申請才能獲得。事實上,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智力活動主體在壹定時期和範圍內的專有權利,以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社會、經濟和文化進步。
3.特許經營和知識產權具有時間限制的特點。
壹般來說,有壹個特許經營權使用期限的問題,特許經營合同中的壹個重要條款就是被特許人的特許經營權使用期限。這個特許經營權的期限壹般來自於雙方的約定。知識產權的期限是法律為平衡知識產權人的個人利益和公眾利益而做出的巧妙安排。從這個意義上說,知識產權的期限是法定的,但知識產權人行使許可權時被許可人的期限是由當事人約定形成的。
第二,特許經營與知識產權的區別
雖然特許經營和知識產權有壹些共同的屬性,但作為權利的兩種形式,它們的區別還是非常明顯的。
1.產生權利的不同方式
特許經營主要來源於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的合同,是壹種基於約定授權的權利。知識產權是壹種法定權利,授權的對象和範圍、授權的條件和程序由法律直接規定。
2.不同程度的排他性
特許經營是基於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的協議,決定了被特許人行使權利應當基於雙方事先的約定,由特許人控制,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需要遵守特許人經營的各種標準和模式。特別是被特許人對特許經營權的處分將受到嚴格限制。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智力活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可以依法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壹切權力。
3.不同的學科要求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直接目的是盈利,所以無論是特許人還是加盟商的資質都會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雙方都應有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權利和能力,如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法官和公務員,不能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知識產權是通過智力活動或顯著標誌獲得的權利。/考試大/收藏多/所以,壹般來說,知識產權科目的範圍比較廣,限制也少。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法官和公務員,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成為知識產權權利人。
4.對象的具體方向不壹樣。
雖然特許權和知識產權都具有客體的非物質性特征,但它們的具體客體定位是不同的。特許經營的客體是特許經營的“資格”。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們在科學、技術和文化領域創造的精神產品。
5.權利的內容是不同的
特許經營的內容豐富而開放。從特許人的角度來看,特許經營包括知識產權,如授予、理念和制度安排、資本運作模式、管理手段、運營體系、經營者的服務方式等。知識產權的內容是法定的、特定的,包括專有權、轉讓權、許可權、請求保護權等。
6.個人屬性有差異
特許經營權是壹種直接指向財產內容的權利,基於授權而取得。它與人的精神活動無關,是壹種簡單的財產權,沒有個人屬性的特征。知識產權的獲得與人的精神活動密切相關,是人格的延伸。因此,知識產權是壹種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屬性的權利。
第三,特許經營權與其中包含的知識產權的關系
特許經營的歷史表明,特許經營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它與包含在其中的知識產權同生共死,相輔相成。
1.特許經營權和其中的知識產權同生共死。
特許經營本身就包含了特許人自己的知識產權,是最核心的內容。從壹開始,特許人就授權並簽訂了特許經營合同,知識產權的許可是其內容的核心部分。沒有知識產權授權的特許經營是不可想象的,也不會是特許經營。可以說,特許經營權是伴隨著它所包含的知識產權而誕生的。從被特許人的角度來看,當特許經營權喪失時,特許人的知識產權使用權也喪失了。從這個角度來說,當特許經營權喪失時,他人相應知識產權的使用權也喪失了,特許經營權和知識產權* * *死了。
2.特許經營和知識產權相輔相成。
特許經營的實現需要知識產權的幫助,特許經營中所包含的經濟利益可以利用知識產權來實現。壹方面可以擴大加盟商的市場份額,提升品牌影響力,提高競爭實力,實現企業低成本快速擴張。另壹方面,被特許人可以利用特許人的知識產權,達到從自己的投資中獲利的最終目的,從而省去自己創名牌、研發技術、養業務的辛苦。
豐富的知識產權成就了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合同是壹種所謂的“壹攬子”協議。在這份協議中,很多條款都是關於特許經營中知識產權的內容,比如:關於商業秘密的保密條款;商品名稱的使用;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沒有這個內容,就沒有所謂的專營權,專營權就是空的。
特許經營是傳播知識產權的有效方式;同時,特許經營的實現需要知識產權的幫助,兩者相輔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