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範圍包括:
(壹)地上、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誌;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於軍事用途的設施。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公路線路,具體範圍限於經批準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於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
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條例第十條規定減稅的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