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這個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企業壹般以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壹般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申報核定。
特點如下: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存在的風險,保險的對象是勞動者個人;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工人(包括其親屬)和雇主;
3.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和財政支持。保險範圍僅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範圍僅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類風險,不包括財產、經濟等其他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