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二十五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二十五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