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審判過程分為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宣判五個階段。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規定,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第壹百九十八條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期間,應當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第二百條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應當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第二百零三條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寫明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法律客觀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般刑事案件壹般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判階段(人民法院)。立案: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1,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輕傷)、重婚、遺棄、妨礙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除人民檢察院管轄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偵查: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律師可以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查閱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