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行為。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不訴不理”的原則。因此,起訴可以導致訴訟程序,開始訴訟活動。起訴是當事人的壹項重要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只有有效行使起訴權,才能啟動訴訟程序。起訴的條件如下: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
受理是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後,決定受理原告起訴並啟動訴訟程序的行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必須受理。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審判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包括: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告知當事人相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組成合議庭,並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查閱訴訟材料或者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三)審理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壹般應當公開進行。庭審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征詢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意見;可以進行調解;判斷。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四)判決和裁定
法庭辯論結束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並將所有判決公開宣布。
判決應具體說明:
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得上訴或者上訴期屆滿未上訴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當事人因經濟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通常適用普通程序。至於經濟糾紛起訴的流程,首先要知道去哪個法院,然後寫起訴狀提交法院。根據最新規定,現在需要當場決定是否立案。如果立案,將發出立案通知書。至此,整個經濟糾紛起訴程序結束,接下來就是等待開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