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審查員在審查意見答復中指出壹項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或者創造性,但沒有對其他權利要求作出任何評論,則有可能該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申請人可以通過縮小保護範圍獲得專利權;
3.如果審查員在審查意見答復中指出,所有權利要求都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而申請人經過對比認為原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確實是現有技術或者創造性不大,本申請的創新僅記載在說明書中,此時可以將說明書記載的創新補充到權利要求中,通過縮小保護範圍的方式進行授權;
4.如果審查員指出所有權利要求都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申請人經過對比後認為權利要求和說明書沒有創新之處。此時,原未記載的創新不能添加到權利要求中並獲得授權(因為專利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請文件記載的範圍),專利被駁回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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