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電力企業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報送信息。
第十七條電力企業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送信息時,應當按照規定填報報表、報送報表或者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電力企業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送的信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日報應於次日12前出版;
(二)周報或旬報應在下周或下旬的第二天出版;
(三)月報表應於次月8日前報送;
(4)季度報告應在下壹季度12前提交;
(五)年度報告應在下壹年度的1.20之前提交;
(6)年度報告應於次年3月20日前提交。
電力企業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按照SERC的有關規定,將與監管相關的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並提交相關實時信息。
電力安全生產信息和企業財務信息報送時限,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要求電力企業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即時報送相關信息,電力企業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按要求報送。
第二十條電力企業或者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未按規定期限報送信息的,應當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並在電力監管機構批準的期限內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