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和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清單和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促進就業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和應對措施;
(十壹)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