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列入汙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排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配合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
第十壹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作為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建設自動監控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自動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
(二)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汙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範;
(三)自動監控設備應安裝在符合環境保護規範要求的排汙口;
(四)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環境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五)自動監控設備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
(六)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自動監控設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排汙單位自籌,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給予補助;監控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由環境保護部門編報預算申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