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在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園林和林業綠化工程、物料運輸與堆存、道路保潔和養護、采礦采石等活動中產生的空氣顆粒物對大氣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市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含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萊蕪高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所轄區域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汙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協調解決揚塵汙染防治中的突出問題。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對本市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建立揚塵汙染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公布揚塵汙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揚塵汙染防治綜合協調工作,建立督查機制,組織揚塵汙染治理專項行動。
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城鄉交通運輸、城鄉水務、園林和林業綠化、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分別做好行業範圍內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產生揚塵汙染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汙染投訴和舉報制度,及時受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並依法作出處理。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在揚塵汙染防治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報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汙染防治內容。第九條 招標單位在對有可能產生揚塵汙染的項目進行招標時,同時要求投標單位提交項目揚塵汙染防治的相關材料。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時,應當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和運輸物料、建築垃圾過程中的揚塵汙染防治責任,並將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預算。第十壹條 易產生揚塵汙染的生產、運輸、存儲和工程施工等單位,應當制定並落實揚塵汙染防治方案和防治責任制度,做好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濟南市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在重汙染天氣情況下嚴格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的應急減排措施,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第十二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揚塵汙染執法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明顯位置公示揚塵汙染防治措施、負責人、監管部門舉報電話等信息,並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壹)施工工地周圍應當依照規定設置連續、密閉、硬質的圍擋:塊狀工地應當實施全封閉施工,線性工地應當實行分段封閉施工,特殊情況需要全線施工的應當采取全線封閉措施;施工工地邊界應當設置高度2.5米的圍擋;
(二)施工期間,應當對工地建築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式安全網(不低於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者防塵布;
(三)施工工地內車行道路、施工道路應當采取硬化等降塵措施;裸露地面應當鋪設礁渣、細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或者采取植被綠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等措施;
(四)開挖、運輸和填築土方等施工作業時,應當輔以灑水壓塵等措施;
(五)施工過程中使用易產生揚塵的建築材料,應當采取密閉存儲、設置圍擋或者堆砌圍墻、采用防塵布苫蓋或者其他防塵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產生的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未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固化或者綠化等防塵措施,嚴禁裸露;
(七)施工期間,應當在施工工地出口內側設置洗車平臺,確保車輛幹凈、整潔;對不具備設置洗車平臺條件的施工工地應當配置手動沖洗設施,對出場車輛進行有效沖洗;
(八)出場車輛應當采用密閉車鬥或者其他密閉措施,保證裝載無外漏、無遺撒、無高尖;
(九)從建築上層清運易散性物料、建築垃圾或者廢棄物的,應當采取密閉方式,不得淩空拋擲、揚撒;
(十)施工工地出入口應當采用硬化處理或者硬質材料鋪設,並應當及時清掃沖洗,保持出入口通道及出入口外20米範圍內道路清潔;
(十壹)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土石方建築工地或者合同施工工期在3個月及以上的施工工地應當安裝在線監測及視頻監控設備,並與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測、監控平臺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