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9日,小強代其父母永強和劉英報名參加A旅行社組織的阿聯酋迪拜、阿布紮比5-6天帆船 美食 旅遊 線路,並與A旅行社簽署《出境遊報名表》、《廣州市出境 旅遊 組團合同》、《行程表》,並為父母繳納9398元 旅遊 團費。
10月7日,劉英突發疾病,明確無法出團,小強與A旅行社就如何繼續履行合同進行溝通,但雙方壹直未達成壹致意見。A旅行社10月19日、20日兩次向小強催告索要永強護照信息,小強均未提供。10月22日,A旅行社告知小強次日早上出票,並明確告知小強不交護照視為自動放棄參團。
10月23日,小強將自己的護照信息發給A旅行社,並告知旅行社將母親劉英替換成自己參團,另壹個參團人員信息稍後提供。A旅行社告知小強,退團合同要重簽,不重新簽訂,新合同無法操作,但小強拒絕簽訂。
當天,A旅行社以永強不同意簽訂其母親劉英的《遊客退訂確認書》以及仍未提供父親永強的護照信息為由視作小強解除合同,A旅行社根據《廣州市出境 旅遊 組團合同》約定,經扣除每人2000元款項後,退還小強5398元。
小強認為《廣州市出境 旅遊 組團合同》約定:“ 旅遊 行程開始前,除乙方有正當的理由拒絕外,甲方可以將本合同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據此,我方可以轉讓且無需簽退團協議,我方將母親劉英不能出行的情況告知A旅行社後,A旅行社要求我方簽訂退團協議,並扣除40%團費,有違 旅遊 法規規定。 因此,小強起訴到法院,要求A旅行社賠償小強在此期間產生的時間損失及精神損失2318元,並退回剩余相應 旅遊 團費40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對於永強未參團,是由於小強違反合同義務,因此應由小強對該部分合同承擔違約責任,賠償A旅行社相應損失。
對於劉英未參團,是劉英因 健康 狀況原因不宜出行導致,小強將自己替換成母親參團,A旅行社也未提出異議,但要求小強簽訂《遊客退訂確認書》,確認書生效即雙方合同解除。A旅行社對於小強換人參團的要求,按照退訂處理,違反了 旅遊 行程開始前合同權利義務可轉讓的約定。由此產生糾紛,A旅行社單方解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小強臨近A旅行社通知的最後期限才提交護照信息,存在拖延情形,承擔次要責任。
因此,法院酌情認定A旅行社對劉英未出行的損失2000元承擔75%的責任,而永強未出行造成的損失由小強全部承擔,判決A旅行社退回小強1500元。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律師提醒:我國《 旅遊 法》第64條規定: 旅遊 行程開始前, 旅遊 者可以將包價 旅遊 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 旅遊 者和第三人承擔。
也就是說, 旅遊 者報名參加組團 旅遊 項目只是獲得了壹個參團的名額,這個名額可以轉讓,不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屬性。如果在出發之前, 旅遊 者因自身原因不能前去,可以將參團 旅遊 名額轉讓給他們, 旅遊 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旅遊 者也可因此減少損失。但如果 旅遊 者在臨近出發前才告知 旅遊 經營者要更換參團 旅遊 人員,可能 旅遊 經營者此時已經買好了車票、機票,或者因此給 旅遊 經營者增加的費用或者造成的損失, 旅遊 者和更換後的參團人員需要承擔責任。
還有個問題,很多參團 旅遊 者可能有疑問,就是 旅行社委托其他公司負責接待,是否合法? 如果在 旅遊 服務合同中載明了接地社負責具體的接待任務,或者事先征得 旅遊 者同意,則旅行社的委托行為是合法的。比如A旅行社位於北京, 旅遊 者想去成都遊玩,A旅行社與 旅遊 者簽訂包價 旅遊 合同後,在合同中約定成都當地負責接待的是成都本地的B旅行社,則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但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如果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 旅遊 者應當追究A旅行社的違約責任,而不是B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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