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補充:
公證機構是國家專門設立的司法認證機構,依法行使國家公證職權,代表國家辦理公證事務,進行公證認證活動。公證處由國家設立,具有獨立的主體地位,辦理公證業務及相關法律事務。
二。經營範圍:
1.合同(契約)、委托、遺囑證明。
2.證明繼承權。
3.贈與和財產分割的證明。
4.證明收養關系。
5.證明親屬關系。
6.身份和教育證明。
7.出生、婚姻狀況、生存和死亡證明。
8.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和印章是真實的。
9 .證明文件的復印件、節本、譯文、復印件與原件壹致。
10.對追收債務和物品的文書沒有疑問的,證明對該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11.保存證據。
12.保存遺囑或其他文件。
13.代表當事人起草公證文書。
14.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