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兒童藝術中心,地址:北京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x,北京某兒童藝術中心主任,電話xxxxxxxx。
被告: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為xx有限公司經理,電話為xxxxxxxx。
請求的項目
1.依法判決被告停止在廣告中使用小龍人的形象和稱謂。
二、依法判處被告人支付使用小龍人外形和稱號的費用。
第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X年X月X日與某電視臺合拍電視劇《小龍人》,該劇於1992年6月X日在某電視臺播出。1992年7月X日,被告為其產品“海珍寶”營養口服液拍攝廣告。此廣告以電視劇《小龍俠》主要拍攝地之壹的龍潭湖龍亭為廣告背景,聘請《小龍俠》的演員拍攝廣告。廣告使用了電視劇的背景音樂《我是小龍》,原告對被告的行為壹無所知,只是在廣告播出後才知道。
原告認為,小龍男子是原告與xx電視臺合作拍攝的,其著作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擅自使用男子的演員和拍攝地點拍攝廣告,客觀上使人誤認為該廣告是男子的電視劇演員在電視拍攝現場休息時談論“鎮海寶”口服液的效果。被告的行為沒有得到原告的授權和同意,也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事項,導致原告開槍。
綜上所述,原告享有電視劇《小龍男人》的合法著作權,且該權利未過法定保護期,故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向妳院提起訴訟,望妳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請求。
我在此傳達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塑造的人:
Xxxx年x月x日
附上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