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是壹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具體內容如下: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做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壹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壹種爭議解決方式。
通俗壹點來說,仲裁不是司法機構,而是民間機構。仲裁的法律工作者都是兼職的做案件審理工作,可以是律師、法律顧問,或者是退休的法律工作者。要仲裁的話,在100個仲裁員裏面,我方選壹個仲裁員代表,乙方選壹個仲裁員代表,還有個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是提起仲裁的前提。這體現了對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事務上的意思自治的尊重。眾所周知,訴訟是解決各類糾紛的法定的、最終的途徑。
法諺有雲:“司法乃是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說的便是這個道理。采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無需當事人事先約定,這是訴訟與仲裁的壹個顯著的區別;
仲裁機構是非司法性質的第三方糾紛解決機關。仲裁機構不是司法機關,不列入司法機關序列,具有成立、組織、活動等方面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