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國開始實施第十個五年計劃的第壹年。《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談到,以發展為主題,以結構調整為主線,以改革開放和科技進步為動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為根本出發點。這是壹個大綱。在新的世紀,我認為標準化如何服務於這個計劃,它有什麽想法,以及如何對待標準化是壹個重要的問題。半個世紀以來,我國標準化工作取得了很大進步,基本建立了標準化體系。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中國的標準化工作還存在壹些問題,特別是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臨近,如何使中國的標準化工作與國際接軌,已經成為壹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新世紀中國標準化工作要實現快速發展,不僅要在實際工作中勇於改革,認真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標準化工作思路和方法,而且要進壹步加強標準化理論研究,吸收各方面的相關研究成果,用科學的標準化理論指導和推動中國標準化工作實踐。
我想從三個方面談談我個人對新世紀標準化的看法。
首先,我想談談對標準化本質的壹些看法。
人類社會是不斷發展進步的。為了保證穩定有序的發展變化,人們在改造自然和社會的實踐中,運用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對各種事物和觀念以及人類的社會行為制定許多人為的約束,並不斷地強制或不由自主地強制執行。標準和標準化是制約因素之壹。這種約束有以下特點:第壹,是人為的約束。標準是人們根據壹定的需要制定的,是人們根據客觀需要進行主觀行動的結果。顯然,這個結果取決於對市場和社會需求的正確分析和研究。其次,這種約束及其實施有利於人類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發展才是硬道理。如果標準脫離了市場和社會的發展,甚至阻礙了市場和社會的發展,那麽這個落後的標準就沒有存在的價值。第三,這個約束必須能夠實現效益,這裏所說的效益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現代社會計算機、網絡技術等高新技術的應用和發展中,標準壓制的重要作用更加突出。產品、工程、服務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通過系列化、通用化、序列化、標準化的手段建立簡化統壹的秩序,才能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這個約束是為了同壹個,長期的或者短期的目的,需要協商才能達成基本壹致。總之,標準的本質是人為的約束,是有利於社會發展並能實現效益的,是有關各方協調的結果;這種約束有不同於其他約束的方法,如簡化、統壹、組合、編程、綜合標準化等。
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化工作不壹定局限於“標準制定和實施的艱難過程”,廣義而言。標準”不壹定要由政府部門來發布。
第二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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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對稱在現代經濟中廣泛存在。典型的例子有:保險市場上投保人比保險公司更了解自己的財產和健康,二手車市場上車主比購車者更了解二手車的信息。如果借用壹句流行的話來表達,那就是“買不如賣”,即市場經濟的壹方總是比另壹方擁有更多的信息,這就是所謂的信息不對稱。在稅收與納稅的關系中,納稅人與納稅人之間也存在非常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只有納稅人清楚地知道個人收入的真實情況,而主管稅收的稅務人員很難準確掌握這些信息。理論上有內生信息不對稱和外生信息不對稱。本文不涉及稅務部門上下級之間的內生信息不對稱(如稅務局長不能完全掌握征稅人的實際努力),只討論涉及納稅人和納稅人的外生信息不對稱。
個人所得稅以個人收入為征稅對象,但如何認定“收入”是壹件比較麻煩的事情。理論上的標準是所謂的黑格-西蒙斯(以下簡稱H-S)準則,即壹定時期的收入是個人消費能力的凈增長,換句話說,收入是實際消費加上潛在消費(即當期儲蓄)。H-S認為個人收入不僅包括貨幣,還包括商品和服務。顯然,H-S收入的概念在實際征管中很難完全落實,因為非貨幣收入比貨幣化收入存在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而美國上世紀80年代的稅制改革很大程度上體現了H-S思想,主要是因為H-S準則能更好地實現稅收公平和效率。
在中國,個人所得稅被稱為“稅收第壹難”。目前對它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它無法更好地發揮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造成“控制了工人階級卻控制不了新貴族”的尷尬。究其原因,筆者認為征管中的信息不對稱是造成這壹尷尬局面的關鍵原因。稅務機關並不了解納稅人收入的真實信息,而納稅人為了避稅甚至逃稅,往往會將個人收入的真實信息進行隱藏和私有化。信息不易獲取的根本原因是納稅人追求個人收入最大化。因為與容易轉嫁的流轉稅不同,所得稅是直接稅,繳稅會直接減少納稅人的個人收入。所以,理性的納稅人首先選擇合理避稅,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其次,不排除在壹定條件下選擇性逃稅的可能。在這裏,個人收入信息的公開程度是雙方博弈的關鍵,信息不對稱的實際程度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納稅選擇和最終收入。如果信息不對稱的實際程度較強,納稅人更傾向於選擇不納稅,反之,更傾向於選擇納稅。同時,對風險的預期也是納稅人選擇納稅或逃稅時的重要因素(即成本收益平衡)。如果預期收益大於風險(成本),逃稅的可能性就會增加;如果逃稅的風險(成本)預期較小,收益較大,比如被稅務機關檢查和稽查的概率較小,懲罰程度輕微,邊際稅率較高,就會誘使原來的風險厭惡者和風險中性者變成風險愛好者,選擇逃稅而不是納稅。如果納稅人不能有效地向納稅人傳達檢查和處罰的信息,讓納稅人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威懾力和逃稅的巨大成本,甚至被消極激勵,比如某個大人物還在臺上頻頻表演逃避巨額稅款,那麽納稅人就可能被強烈暗示效仿。
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能夠很好地解決征管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不僅有助於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效率,而且對縮小當前的收入分配差距,實現稅負公平具有重要意義。
二,消除或緩解信息不對稱的可能途徑
激勵與信息不對稱密切相關。解決信息不對稱本質上是壹個提供適當激勵的問題。稅務機關要求獲得充分的信息,納稅人被要求轉讓私人信息的所有權,這實際上是壹個信息交易的過程。稅務部門是信息的需求方,作為激勵方,考慮如何保證以較小的成本獲得最充分的信息,弱化信息不對稱程度;納稅人是信息的提供者,作為激勵方(或激勵對象),在預期收益大於預期成本的條件下,鼓勵其提供私人信息。
因此,有必要設計壹個激勵契約,鼓勵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信息,即鼓勵納稅人披露真實的收入信息。這種制度安排或政策設計,只有滿足個人的“激勵相容約束”,才是可行的。所謂激勵相容約束,簡而言之就是說真話比說假話好。要保證說實話、申報收入、或者說實話時間長的納稅人比說實話時間少的納稅人好。這裏既有有形收益,也有無形收益,比如未來消費公共產品的間接收益、信用收益和作為納稅人的自豪感。成本還包括有形成本和無形成本,如納稅的直接收入損失、罰款和滯納金、為逃稅付出的精神成本和心理成本。筆者認為,激勵和約束的設計可以著重於以下幾個方面:
(壹)稅收制度是公平的
顯然,這是橫向的不公平。其次,按照縱向公平的原則,低收入者不納稅或少納稅,高收入者多納稅,可以按量負擔,隨著納稅人收入的增加逐步遞進。而實踐中所謂的個人所得稅“只管工薪階層,管不了新貴族”,反映出與稅收設計初衷相反的情況。壹個違背稅收公平原則的稅收制度,必然導致納稅人心理失衡,從而可能產生納稅的抵觸情緒。因此,有必要確保公平的稅收制度,以鼓勵納稅人依法納稅。
(2)懲罰的力度
(2)可見,極具威懾力的懲罰對稅收遵從的影響非常顯著。
(3)檢驗概率
(3)以此為基礎,可以確定我們重點考察的對象。
精神和心理因素
納稅人既是微觀經濟主體,也是社會人,受到道德、法律和輿論的約束。所以除了利益,他還有精神需求,重視個人信譽和自我價值的實現。依法納稅會給個人帶來無形的、間接的收益,比如精神上的愉悅,建立個人的聲譽(聲譽可能會帶來收益,比如增加訂單或者好的工作機會等。),而違法冒險則會付出沈重的精神負擔和心理成本,甚至失去融入社會生活的基本權利和機會。
除了提供適當的激勵和約束,還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獲取信息:1。發展市場機構。2001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之壹阿克洛夫在1970的文章《檸檬市場:質量不確定性與市場機制》中指出,經濟主體有很強的動機去消除信息問題對市場效率的不利影響,並進壹步認為,許多市場制度都可以看作是為解決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所以市場機構可以消除信息壁壘,起到溝通信息的作用。如果這些中介和力量能夠發展壯大,將有利於雙方的溝通。2.設置信息通道。通過不同渠道、多渠道、多角度,不能直接從納稅人那裏獲取信息,但信息傳播的渠道和方式並不單壹。在現代社會,計算機和通訊手段已經成為信息傳播的主要載體,完全可以從納稅人身上找到獲取所需信息的突破口。所以可以增加信息通道,保證信息的獲取。
三。結論和政策建議
綜上所述,克服征管困難的關鍵是盡可能降低信息不對稱分布的程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具體建議如下:
(壹)與激勵和約束相關的改革和政策建議
1.公平稅負與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
(1)確定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與國際水平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並不低,在稅制改革過程中應盡可能將稅率定得低壹些。因為過高的稅率強化了納稅人的收入動機,容易造成稅收流失。正如拉弗曲線所示,高稅率不壹定產生高收入;同時,發展中國家需要考慮到過度征稅造成的效率損失。因此,需要借鑒米爾利斯的倒“U”型理論,對中等收入者適用相對較高的稅率,對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適用相對較低的稅率。即使由於信息不對稱的存在,最高收入的邊際稅率也應該為零。
(2)改革分項征收方式。簡單的分項征收人為造成了不同類型收入之間的不公平稅收待遇。以後可以考慮分項和綜合相結合的征收方式,可以在年內分項預付,年底結算。
⑶確定合理的扣除標準。根據當前物價水平和壹般生活水平,考慮不同納稅人的家庭構成、收入水平和撫養負擔,規定合理的扣除標準。
2.加大處罰和檢查力度。
嚴懲逃稅者,增加逃稅者的預期風險和機會成本,以儆效尤,形成強大威懾。制定處罰實施細則,將對逃稅者的處罰制度化、規範化,減少人為因素和隨意性。其中,簡單有效的處罰手段就是建立記錄,並進行公示。增加稅務檢查的概率,尤其是有不良納稅記錄的。對偷稅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案件,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審查。
3.完善代扣代繳制度。
代扣代繳是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效方式,便於從源頭上征稅。即使在公民納稅意識很強的美國,雇主代扣仍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主要形式。在中國,應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扣繳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要從重處罰,追究法律責任。
4.獎勵誠信納稅。
對依法誠信納稅的公民,根據已建立的信用記錄,建立相應的獎勵制度。借鑒稅法相對健全的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將公民納稅與個人利益掛鉤。比如依法納稅的公民,在養老、醫療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優惠。
(2)規範發展稅務代理中介機構。
稅務代理人作為中介,按照稅法的規定,客觀、公正地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從而保證納稅人誠實納稅,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侵犯,同時也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幫助納稅人盡可能少地納稅。因此,稅務代理機構作為壹個獨立的社會服務機構,受到征納雙方的歡迎,能夠起到溝通信息、協調雙方關系的作用。今後要規範稅務中介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真正實現稅務中介的社會化,成為獨立的專業社會服務機構,更好地服務於雙方的信息交流。
(3)建立信息渠道的具體措施
1.啟動現代征管手段。
多渠道獲取信息,利用計算機網絡監控稅源。在金融、工商、銀行、保險、海關、企業和稅務等部門之間建立計算機網絡,以便於信息共享和交叉審計。
2.限制現金結算範圍,嚴格執行存款實名登記制度。
限制現金結算,對應當使用轉移支付進行結算而沒有使用的,制定處罰措施。嚴格實行存款實名制登記,居民憑身份證辦理存款賬戶(非居民可辦理護照)。稅碼與存款賬戶壹壹對應,通過銀行計算機網絡系統對納稅人的稅源進行有效監控。
3.建立群眾舉報獎勵制度。
鼓勵群眾提供信息,舉報偷稅事實,按實際貢獻給予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形成稅收合作保護的良好社會環境。
參考
(1)張《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上海三聯書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版。
②哈維·羅森的《金融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3)錢勝《我國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累退傾向及其對策》,《稅收研究》第8期,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