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演出等活動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造性成果;
2、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商標、特殊標誌的;
3、變相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等創造性成果;
4.擅自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註冊登記中以及在網站、域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的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及其他創造性成果;
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儲存、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6.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