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鏈接: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
1,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
2.第壹百壹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3.第壹百壹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權利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4.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5.第壹百二十四條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的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6.第壹百二十五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權利。
7.第壹百二十六條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益。
8.第壹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