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以賣家為被告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管轄權如何確定?

以賣家為被告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管轄權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商標、著作權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起訴他人侵犯其專利、商標或者著作權的,如果生產者和銷售者都被起訴,在符合最高法院指定的等級管轄和集中管轄的前提下,由生產者和銷售者住所地和行為地法院管轄。只有壹個被告被起訴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在產品專利侵權訴訟中,如果原告只對侵權產品的生產者提起訴訟而不對銷售者提起訴訟,且侵權產品的生產地與銷售地不同,則由生產地人民法院管轄。只有當銷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商制造銷售時,銷售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轄權。應該說,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比較明確的,對於確定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以賣方為共同被告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管轄法院出現了壹些新問題,值得進壹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