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發改委、經信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和省政府相關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在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中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作用,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要求, 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發[2065 438+04]76號),現就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壹.政策範圍
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崗位的企業,失業保險基金將給予其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定崗位補貼”)。補貼政策主要適用於以下企業:
(壹)實施企業兼並重組。指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的規定,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變化,並引起企業經營控制權轉移的交易,包括實施兼並、收購、合並、分立、債務重組等經濟行為,並辦理了相應的工商登記或取得有關部門批準。
(二)化解產能過剩企業。指《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65 438+03]41號)、《省政府關於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實施意見》(蘇發[2065 438+03]162號)等有關規定,納入國家和地方政府化解鋼鐵水泥,
(3)淘汰落後產能企業。指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發[2010]70號)列入國家和地方政府淘汰落後產能計劃的企業。
(四)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其他行業和企業。
二、基本條件
(壹)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崗位穩定補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上壹年度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具有壹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條例。
(二)申請職業保障補貼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和本地區的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依法參加失業保險,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不裁員或上壹年度裁員低於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作規範。
第三,資金的使用
對符合上述政策範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在兼並重組、化解產能過剩和淘汰落後產能期間,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職業保障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