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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支持和防範房地產項目後期交付風險。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仲消息,6月65438+10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助力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提出,要依法審慎保全和落實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支持有關部門防範房地產項目逾期交付風險,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到位。

《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概括為以下六個方面:

(1)積極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壹是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理,依法嚴懲強制“二合壹”、低價傾銷、強制搭售、屏蔽封鎖、刷單炒作等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認定經營者濫用數據、算法、技術、資本優勢和平臺規則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保護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空間。完善司法與執法聯動機制,支持反壟斷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加強溝通協作,推動形成工作合力。二是支持保護市場參與者的自主交易,有效弘揚契約精神。支持中小企業利用中小企業處於危險狀態或者缺乏判斷能力的事實,撤銷市場支配主體訂立的顯失公平的合同的訴訟請求;因疫情等因素直接導致中小企業不能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的,根據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規則,結合案件事實,公平合理地判令免除責任、變更或者終止。三是支持和引導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加強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等制度的運用,增強市場主體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四是通過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失信企業通過多頭開戶、關聯交易、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逃避執行逃廢債務的行為,促進市場主體誠信經營。

(2)切實加強對中小企業產權的司法保護。壹是人民法院在堅持平等保護的基礎上,考慮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通過依法行使釋明權、依職權取證等方式,防止部分中小企業在市場交易中的弱勢地位轉化為訴訟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實現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統壹。二是在案件審理中,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嚴防民事責任被認定為刑事責任。第三,切實執行《民法典》第187條的規定,保障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合法有效的民事債權優先於罰款、罰金、沒收財產等行政和刑事處罰。在涉及財產執行的刑事判決過程中,應當依法保護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作為案外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侵犯。第四,針對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因刑事案件無法審理,其民事權益無法得到維護的,《意見》規定,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民事案件不壹定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的,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審理中或者尚未審結為由駁回或者中止審理。

(3)建立中小企業欠賬案件處理“綠色通道”。為依法有效處理中小企業拖欠賬款案件,緩解中小企業流動資金壓力,《意見》第四部分提出了三項具體措施。壹是將以前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綠色通道”擴大到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案件,以快立、快審、快執行的方式保證中小企業賬款的及時催收。二是推進協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設評價在中小企業欠款案件中的應用,推動將欠款納入營商環境指標體系。三是支持和保障有關部門防範房地產項目逾期交付風險,確保農民工工資發放到位,保障商品房購買者合法權益。

(四)依法保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企業。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保障就業和民生的市場主體決策部署,《意見》首先要求各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積極引導各方就債務減免和延期支付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為企業緩解債務壓力、依法恢復生產經營創造條件。二是對已進入破產程序但有挽救價值的中小企業,積極引導其通過破產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決企業債務危機,公平有序清償相應債權,使企業獲得新生。

(五)全面清查過度查封、扣押情況。《意見》提出,要開展專項清查行動,依托12368司法服務熱線,落實信訪等渠道反映問題,建立解決濫查封、亂查封問題的快速反應機制,及時受理和處理當事人反映的問題;對過度查封、亂查封問題,行政機關有過錯的,將依法嚴肅追究責任,絕不姑息。

(6)盡量減少實施措施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不利影響。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為保護被執行人的債權,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同時,在實施過程中,也要考慮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抗風險能力差、流動資金壓力大等實際情況,盡量減少實施措施對其造成的不利影響。對此,《意見》要求,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被查封時,盡可能不影響被查封財產的正常使用,不影響生產經營。允許被查封的財產以其自籌資金償還債務。此外,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被查封的不動產總價值明顯超過債權數額的,應當采取措施查封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房地產因未辦理分割登記而被整體查封後,應當及時協調有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解除對超標部分的查封。

《指導意見》的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的意見

關於幫助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生力軍,是擴大就業、改善民生、促進創業創新的重要力量。進壹步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激發企業活力和發展動力,對於繼續做好“六穩”“六保”工作,穩定宏觀經濟市場,加快構建發展新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全面、準確、全面落實新發展理念,進壹步發揮人民法院司法職能,助力中小企業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積極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1.依法保護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空間。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案件,依法嚴懲強制“二合壹”、低價傾銷、強制搭售、屏蔽屏蔽、單頁炒作等違法行為。依法認定經營者濫用數據、算法、技術、資本優勢和平臺規則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保護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空間。完善司法與執法聯動機制,支持反壟斷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加強溝通協作,推動形成工作合力。

2.服務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改善服務”改革。加強行政審判,支持行政機關整治違法經營,規範市場秩序。督促行政機關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管,保護中小企業的自主權。推動消除地區分割和地方保護,推動實施全國統壹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加強市場主體涉訴信息和相關部門信息的整合,為構建基於信用的監管新機制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撐。

3.支持保護市場主體的獨立交易。在合同糾紛審判中,要堅持自願、鼓勵交易的原則,準確把握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合理判斷各種交易方式和交易結構創新的合同效力,充分發揮中小企業的積極性,促進市場經濟活力的發揮。弘揚契約精神,市場支配主體應當利用中小企業處於危險狀態或者對內容復雜的合同缺乏判斷能力,導致合同成立時出現顯失公平、中小企業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應當予以支持;市場支配主體采用格式條款與中小企業訂立合同,未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與中小企業有重大利益關系的條款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導致中小企業不註意或者不理解該條款的,中小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因疫情等因素直接導致中小企業不能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適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的規則妥善處理。

4.支持和引導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在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對於當事人違反預約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以訂立合同為借口惡意協商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當加強預約合同中違約責任和過失責任制度的適用,增強市場主體的誠信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合同被依法認定無效或被依法撤銷後,應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確定雙方的法律責任,防止不誠實的當事人因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而受益。推進訴訟誠信建設,嚴懲通過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方式阻礙中小企業正常經營發展的違法行為。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失信企業通過多頭開戶、關聯交易、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逃廢債務。

二、加強對中小企業產權的司法保護。

5.公平公正地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在訴訟過程中平等對待大企業和中小企業。充分考慮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在訴訟中依法予以引導和解釋,加大依職權取證的力度,切實查清案件事實,防止部分中小企業將市場交易中的弱勢地位轉化為訴訟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實現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統壹。繼續完善壹站式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推廣網上訴訟模式,加強簡易小額訴訟程序應用,提升訴訟便利性,切實降低中小企業訴訟成本。通過合理確定保全擔保金額,引入保全責任保險,可以降低中小企業的保全成本,保障債權。對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中小企業,依法提供減免或緩交訴訟費等司法救助。

6.加強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實施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對“專精創新”中小企業關鍵核心技術和原始創新的保護力度,支持和引導企業通過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提升核心競爭力。中小企業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許可合同以獲取特定技術時,合同對方利用其優勢地位附加不合理條件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改進,或者不合理地要求低價回購中小企業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經審查認為違反反壟斷法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相關條款或者合同無效。妥善處理商業秘密保護與人才合理流動的關系,在維護勞動者合法就業創業合法權益的同時,依法保護中小企業的商業秘密。依法懲治不誠信訴訟和惡意訴訟,規範濫用知識產權阻礙中小企業創新的違法行為。

7.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中小企業經濟糾紛。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嚴格區分合法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參與並購重組與惡意侵占中小企業國有資產的界限,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將民事責任認定為刑事責任。落實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中小企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能及時償還吸收資金的,免予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8.依法保護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的合法權益。切實執行《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債務人對同壹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依法保障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民事債權優先於罰款、罰金、沒收財產等行政和刑事處罰。刑事判決財產相關部分執行過程中,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作為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異議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依法保護其合法財產權益。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對於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民事案件不壹定以刑事案件審判結果為依據的,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調查或者尚未審結為由,受理或者中止民事案件, 從而有效避免刑事案件對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影響,及時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審理以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中,應當嚴格區分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企業財產與個人財產,對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財產,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第三,有助於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9.依法妥善處理金融借貸糾紛案件。對金融機構違反普惠性小額貸款支持工具政策的貸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和以咨詢費、擔保費等名義收取的變相利息,嚴格按照支農支小貸款優惠利率政策的規定執行,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10.幫助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嚴格按照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認可生產設備等動產擔保和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等非典型擔保債權,支持中小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拓寬融資渠道。對符合法律要求的倉單、提單、匯票、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已確認的倉儲交易等權利質押依法認定有效,支持金融機構創新服務中小企業信貸產品。依法推動供應鏈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針對供應鏈金融交易中產生的成本,根據成本類型探索必要性和適當性原則,合理限制交易成本,有效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積極與國家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共享涉訴企業信息,推動中小企業信用評估精準“畫像”,提高企業貸款可獲得性。

11.依法規範民間借貸市場秩序。“高息借貸”、“專業借貸”等非法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推動各地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專業出借人”名錄體系。否定合同條款依法規避利率司法保護,不支持變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利息部分。在審判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套路貸”、非法討債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有關部門。

四、依法高效處理中小企業拖欠賬款案件。

12.建立健全處理中小企業欠賬案件的長效機制。將中小企業拖欠賬款案件納入辦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綠色通道”,確保農民工集中就業的中小企業及時催收賬款,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與中小企業欠賬監管部門密切合作,推進協同治理。在機關事業單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案件中,加大平安建評(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部分)的運用。推動將清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工作納入營商環境指標體系。開展中小企業拖欠賬款案件專項執法行動,依法加大失信懲戒、限制消費等措施的適用力度,及時兌現中小企業勝訴權益。

13.有效防止相關市場主體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機關、事業單位、大企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或者履行內部支付流程,或者等待竣工驗收、決算審計批準等明顯不合理的理由,拒絕或者拖延向中小企業支付賬款的。、中小企業提起訴訟要求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關、事業單位、大企業在拖欠賬款問題上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平等條件,達成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實物清償債務協議,或者約定明顯不合理的清償期限和條件。中小企業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撤銷協議或者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4.依法保護建設工程領域中小企業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采取審慎措施依法保全和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擔保賬戶中的資金,支持和保障有關部門防範房地產項目逾期交付風險,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到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被凍結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除因商品房項目建設產生的工程進度款、材料款、設備款等債權案件外,在商品房項目所有權首次登記完成前,不得對監管賬戶內監管額度內的資金采取扣劃措施,不得影響賬戶內資金依法合規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務的農民工工資以外的理由凍結或劃撥農民工專用工資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人民法院為辦理案件,可以對上述兩類賬戶采取預凍結措施。

五、切實發揮司法救助中小企業的作用。

15.積極推動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在執行過程中,中小企業因流動性困難無法清償執行債務的,積極引導當事人達成債務減免和延期支付的執行和解協議;多個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采取升級執行、指定執行等方式集中辦理,積極推動當事人達成“壹攬子”協議履行債務,為企業緩解債務壓力、依法恢復生產經營創造條件。

16.依法科學篩選和保護有拯救價值的中小企業。對於因疫情等因素無法清償全部債務的中小企業,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將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債務重組、資產重組等方式庭外和解,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對已進入破產程序但有挽救價值的中小企業,積極引導企業通過破產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決企業債務危機,公平有序清償相應債權,使企業獲得新生。

6.最大限度減少保全和執行措施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不利影響。

17.全面排查超檢亂檢問題。開展專項清查行動,依法及時糾正濫查封、亂查封問題。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托12368司法服務熱線、執行信訪等渠道反映問題,建立快速反應機制,解決超範圍、亂扣押問題,及時受理和處理當事人反映的問題;行政機關在過度查封或者亂查封問題上有過錯的,應當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18.依法審慎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對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采取保全措施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嚴格審查。經初步審查,認為當事人的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依法駁回其保全申請。當事人明顯超出訴訟請求範圍申請保全的,對超出部分的申請不予支持。在金錢債權案件中,已采取保全措施的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提供擔保請求解除保全措施,經審查認為擔保充分有效的,裁定準予,保全申請人同意不作為必要條件。加大對虛假保全損害賠償案件的審查力度,依法嚴懲惡意申請保全、阻礙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正常經營發展的違法行為。

19.依法采取靈活措施查封、變價。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被查封的,優先采取“活查封”措施,在能夠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允許債權人繼續使用或者使用該財產進行融資。需要查封的房地產整體價值明顯超過債權數額的,查封該房地產相應的價值;房地產因未辦理分割登記而被整體查封後,應當及時協調有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解除對超標部分的查封。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議價、詢價等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切實為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節省評估費用。充分發揮網絡司法拍賣高溢價率、低成本的優勢,優先采用網絡司法拍賣方式處置財產。標的物數額較大或者情況復雜的不動產等財產的市場主體認為委托評估確定的參考價過低的,在能夠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準予在壹定期限內申請自行處分。

20.準確適用失信懲戒和依法限制消費措施。嚴格區分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的適用條件。被執行的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僅符合限制消費情形但不符合失信情形的,不納入失信名單。嚴格區分不誠信和不能履行。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因經營失敗喪失履行能力,不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逃避、抗拒執行等違法情形的,不得以其有履行義務能力為由將其納入失信名單。完善信用修復機制,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條件的,應當及時采取屏蔽措施;失信信息被屏蔽後,人民法院因融資、投標等需要,請求提供信用修復證明的,可以出具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