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年自由大憲章與1628年權利請願書有何異同?特別是不同在哪?
自由大憲章乃英國憲政之母,而英國憲政乃世界憲政之母。大憲章的發展歷程昭示了締造現代社會制度的三個基本原則:壹是以自由保障自由的原則。 自由是人類向上提升的最終動力源泉, 自由締造民主、平等、分權、憲政與法治而不是相反。二是以分權保障自由的原則。分權是自由與權利發展的要求,在分權未確立的地方便沒有自由與權利,也就不可能有民主與憲政, 因為在壹個高度集權的專制社會中不可能形成真正合意基礎上的政治性、公法性契約。三是以法治保障自由原則。 自由民主不是指“讓多數人統治少數人”,更不是指“讓民眾直接當家作主”,而是指“每壹個人能夠自己統治自己”;憲政不是指“有憲法的政治”,而是指“法律下的政治”。《權利請願書》。全文***有8條,列數了國王濫用權力的行為;重申了過去限制國王征稅權利的法律;強調非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強行征稅和借債;重申了《大憲章》中有關保護公民自由和權利的內容,規定非經同級貴族的依法審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監禁、流放和剝奪財產及受到其他損害;規定海陸軍隊不得駐紮居民住宅,不得根據戒嚴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等。查理壹世開始批準了這壹請願書。《權利請願書》是議會爭取自由和權利的勝利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