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規則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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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規則壹。夫妻雙方以相同簽名或者夫妻壹方以相同意思表示事後追認所發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債務。
規則三。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以該債務屬於同壹夫妻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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