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男子通過陌陌認識壹女子,兩人見面發生關系後,女子報警稱遭到男子侵犯。之後,男子被壹審法院認定為強奸罪,但二審法院卻認定男子無罪。
約網友發生關系男子馮某在陌陌上添加女子李某為好友,經過聊天,馮某想約李某見面,但李某壹直沒有同意。後來馮某發現李某在自己家附近,便又聯系李某見面,李某同意後很快打車來到馮某小區。接到李某後,兩人壹同回到馮某家中。寒暄過後,兩人坐在沙發上聊天,並觀看李某想看的恐怖電影。之後,兩人便在沙發上發生了關系。
李某乘坐電梯離開馮某家中,在電梯內,李某用紙巾擦拭了眼睛及臉部。之後李某開始在陌陌上控訴馮某強奸自己,要求馮某選擇解決方案,或報警或給2萬元私了或讓李某老公來找馮某。
女方反悔要兩萬馮某稱李某要的錢太多,況且發生關系時李某也沒有說不同意。爭吵未果後,李某選擇報警。雖然馮某及辯護人壹審時壹直辯稱其無罪,但壹審法院還是認定馮某違背李某意誌,強行與其發生了關系,認定馮某構成強奸罪。
二審改判無罪從兩人陳述看,馮某沒有對李某采取暴力、脅迫手段,也沒有采取使李某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強制手段。根據聊天記錄,李某是自願與馮某見面並明知馮某壹人在家仍然前往。雖然事後聊天記錄反映出李某不願意與馮某發生關系,但這不代表李某當時不願意。
再者,雖然李某壹直稱自己不願意,但卻沒有詳細陳述自己明顯的反抗行為。李某也沒有掙紮呼救。而馮某又稱李某十分配合。基於這種情況,是否違背李某意誌難以認定。基於此,二審法院認為證明馮某犯強奸罪的證據不足,判決馮某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