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鄭州 工商 企業法人變更

鄭州 工商 企業法人變更

公司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經營期限、股權轉移或股東變更、公司類型以及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申請變更登記註冊書》;

2、企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二、公司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名稱的決定;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3、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減少註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或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變更登記收費標準

1、企業法人(公司)及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收取變更登記費人民幣100元。

2、企業法人(公司)增加註冊資金(本),增加部分與企業原註冊資金(本)之和未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增加的部分按千分之壹收取,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零點五收取登記費,超壹億元人民幣的,其超過部分不再收取登記費。收取增加註冊資金(本)登記費後,不再收取變更登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