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
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1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註冊的企業,從次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第十壹條
政府部門和企業分別對其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
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1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註冊的企業,從次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第十壹條
政府部門和企業分別對其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