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去現場調查取證;
2.認定建築物違法後,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3.當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實施部門將作出書面決定,責令限期拆除;
4.實施部門會下發通知,責令限期拆除;
5.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房屋的,執法部門將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築規定》
第六條?區縣拆遷實施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違法建築及其查處情況進行記錄,經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匯總後,納入市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建立的信息系統,作為違法建築管理的依據。
第七條?發現違法建築並接到相關舉報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舉報後,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到現場調查取證,對正在施工的,應當在2小時內到現場調查取證。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違法建築,應當立即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拆遷實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後,應當使用統壹的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當事人在事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拆遷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並制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實施部門應當采納;實施部門拒絕采納拆遷違規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陳述和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的,拆遷實施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書面決定。
第十條?拆遷實施部門應當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事先告知書》和《責令限期拆遷決定書》。當事人難以確定或者送達的,可以采用通知的形式。通知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少於十天。
第十壹條?當事人應當在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指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當事人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執行部門可以代為拆除。
當事人逾期不拆除違法建築的,由拆遷實施部門向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報告,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拆遷實施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並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公告。
擴展數據
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築規定
第十二條?對正在修建的違法建築,拆遷實施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當場停止施工,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調查取證後,書面責令當事人停止施工自行拆除,並可采取暫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當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拒不拆除的,負責拆除的部門應當立即強行拆除,並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時,拆遷實施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取走違法建築內的財物。當事人未帶走的,拆遷實施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並通知當事人限期領取。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的,拆遷違法實施部門可以在保留證據後,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違法建築強制拆除後,實施部門應當配合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為當事人做好工作。
第十四條違法建築拆除後,當事人應當在清理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清理建築垃圾;逾期未清理的,違法實施部門可以予以清理。
第十五條拆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查處違法建築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不得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給當事人合法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六條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
在實施部門查處違法建築過程中,承擔違法建築施工作業的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配合調查。
第十七條?屬於違章建築的房屋不得出租。
違法建築不允許進行不動產權利登記。
利用違法建築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辦理營業執照和其他相關證照。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築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