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責調整
(壹)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工業行業管理和信息化的相關職責劃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包括: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制定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制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審批國家計劃和年度計劃規模內的工業、通信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起草並組織實施生物醫藥和高技術產業新材料相關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領導和協調振興裝備制造業,組織編制國家重大技術裝備規劃,協調相關政策;工業日常運行監控;工業和交通行業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推行清潔生產;對中小企業的指導和支持;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稀土工業發展、鹽業管理和國家醫藥儲備管理工作,管理國家煙草專賣局的職責。
(二)將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除核電管理外的職責劃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其中,將組織協調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重大問題、保障軍事核心能力建設的職責劃入國家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局。
(三)將原信息產業部的職責劃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其中,軍工電子管理職責劃給國家國防科學技術工業總局。郵政管理職責劃給國家郵政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四)將原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工業和信息化部。
(五)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產業改造相結合,推進軍民結合、軍民融合,推動工業由大變強,加快國家信息化建設。
二、主要職責
(壹)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軍民結合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建設。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交通行業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優化產業布局和結構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規章制度,制定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工業和通信業運行情況,統計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和通信業應急管理、工業安全和國防動員工作。
(四)提出工業、交通和信息技術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模和方向以及中央財政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審批國家計劃和年度計劃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擬訂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相關規劃、政策和標準。從事高新技術產業並組織實施,引導行業技術創新和進步,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推動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促進軟件產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六)承擔振興裝備制造業的組織協調職責,組織制定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的規劃和政策,依托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協調重大項目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引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交通領域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及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制定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及清潔生產促進計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