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違反通知義務的減資效力有三種觀點:減資無效、減資不生效、減資有效但對債權人無效。
2.對股東的責任。
如果減資存在瑕疵,則減資對債權人沒有效力,即不能實現減資。如果減資失敗,那麽註冊資本就不變。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相應的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是對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原因和後果的介紹。公司註冊資本減少的後果,壹般會在下次減資,不通知債權人的情況下發生。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減資必須通知債權人。沒有通知就不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