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
第283條禁止
當幾個法院對這壹部分的訴訟有管轄權時,可以根據衡平原則發出禁止令,防止法院以其認為合理的條件侵犯專利證書所取得的任何權利。
第284條損害賠償
在作出有利於索賠人的裁決後,法院應判給索賠人足以補償侵權行為的賠償,並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侵權人使用該發明的合理使用費,以及法院確定的利息和訴訟費用。
當陪審團還沒有決定損害賠償時,法院應該對其進行評估。無論是由陪審團決定還是由法院決定,法院都可以將損害賠償金額提高到最初決定或評估金額的三倍。
法院可以接受專家的證詞,以幫助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合理的損害賠償或特許權使用費。
第285條律師費
在特殊情況下,法院還可以責令原告支付合理的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