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廠務公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通過壹定的形式和程序,向職工公開本單位的廠務,接受職工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第四條 實行廠務公開應當遵循依法、真實、及時的原則。
實行廠務公開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保護單位的商業秘密。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國有資產管理、經濟貿易、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應當承擔推行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並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廠務公開工作。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和實行廠務公開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實行廠務公開的責任人。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有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單位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會負責組織職工對廠務公開實行民主監督。第七條 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壹)企業發展規劃,投資和生產經營管理重大決策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
(二)企業改革、改制方案,兼並、重組、破產等方案,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財務預決算、企業擔保、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大宗物資采購供應、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承包租賃合同執行情況;
(四)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的規章制度;
(五)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簽訂、續訂、變更和履行情況;
(六)職工提薪晉級、工資、福利、獎金分配方案,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
(七)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評選先進的條件、數量和結果,職工招聘解聘和處分情況;
(八)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等措施,企業公積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職工培訓計劃;
(九)民主評議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情況,企業中層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
(十)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工資、獎金、兼職、補貼、住房、用車情況,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
(十壹)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十二)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公開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事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壹)單位發展規劃,經營管理重大決策方案,改革、改制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
(二)財務預決算、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大宗物資采購供應情況;
(三)單位內部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的規章制度;
(四)聘用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和履行情況;
(五)職工提薪晉級、工資、福利、獎金分配方案,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
(六)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評選先進的條件、數量和結果,職工招聘解聘和處分情況;
(七)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等措施,職工培訓計劃;
(八)民主評議單位高層管理人員情況,單位中層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
(九)單位中高層管理人員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工資、獎金、兼職、補貼、住房、用車情況,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十)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公開的其他事項。第九條 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壹)單位的發展規劃;
(二)單位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
(四)辭退和處分職工的情況;
(五)職工培訓計劃,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等情況;
(六)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簽訂、續訂、變更和履行情況;
(七)評選先進的條件、數量和結果;
(八)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公開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