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範圍,自主經營決策,選擇承包單位,確定承包方式。可以自主決定調整生產經營範圍,跨行業、跨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能力的企業經批準後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
企業應當優先安排其承擔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企業在實施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時,有權要求在資金和物資供應方面給予保證,並與建設單位簽訂項目合同。對於建設資金和材料供應不足的項目,企業有權按照合同規定追究違約責任,並有權調整建設進度。企業墊付資金的,企業有權要求建設單位按時償還本息。第七條企業有權對建築產品和服務進行承包和定價。
在國家主管部門頒布的工程造價計價規則指導下,企業可根據市場供求變化和用戶對工期、質量的特殊要求,自主制定工程投標報價。工程合同價格由企業和工程承包單位在雙方簽訂的工程合同中,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通過招標競爭確定。在工程建設中,如遇工程量變更和設計變更,企業有權要求按有關規定調整預算和決算。
企業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市場調節因素定價。
企業提供的維修、技術合作等服務由企業自主定價。第八條企業有權銷售產品。
企業、多種經營和第三產業產品開發的商品房,有自主銷售權。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企業有權購買承包工程所需的物資。
對項目合同中規定由企業負責采購的物資,企業可以自主選擇供應商、供貨形式和方式,自主簽訂訂貨合同。企業有權拒絕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部門以任何方式為企業指定建材供應商和渠道。
施工單位按照工程合同規定供應的建築材料質量、品種、規格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有權拒絕;不能按時供應的,可由建設單位提供采購資金,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代購,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企業與建設單位協商解決相關費用。
企業有權與生產企業或其他供應商簽訂合同,明確供貨時間和質量等。
根據生產實際需要,企業可以自主調劑物資。第十條企業享有對外經營權。
經有關部門批準,具備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企業可以享有對外經營權,可以直接在國外承攬工程,提供勞務,出口建築材料和設備,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和設備。
未取得對外經營權的企業可以選擇有對外經營權的各類建築企業和工貿企業從事對外承包和勞務輸出,參與與外商的談判。
有境外經營權的企業有權根據業務需要確定從事出入境的業務人員數量,並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頻繁出入境人員的出入境實行壹次性審批方式,壹年內多次有效。第十壹條企業享有投資決策權。
依照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企業有權以留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向國內各地區、各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購買和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他們也可以到國外投資或在國外創辦企業。
從事生產性建設的企業需要銀行貸款或向社會發行債券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政府有關部門會同銀行批準或由銀行批準。需要使用境外貸款的,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企業可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增加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基金,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安排生產性建設項目或者用留利補充流動資金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企業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
根據國家關於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企業有權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確定加速折舊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