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遊犯罪:產生用於洗錢活動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為。根據英國北愛爾蘭總檢察長貝爾先生的研究,所謂洗錢罪上遊犯罪這壹概念是來源於美國的反洗錢實踐(Bell, 2002)。
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了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為洗錢罪的上遊犯罪。
下遊犯罪:指的就是洗錢犯罪。
從刑法理論上分析,洗錢罪的主體不應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和走私犯罪的實行犯或其***犯,只能是“上遊犯罪” (上遊犯罪是指洗錢罪行為人明知的“對象性犯罪”,由於其與洗錢罪有密切聯系,故壹般將洗錢犯罪的對象稱為上遊犯罪,將洗錢罪稱為下遊犯罪。)行為以外的,與之沒有***犯關系的自然人或單位。
擴展資料:
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在第191條首次明確規定了洗錢罪。雖然在修訂過程中,立法機關曾將洗錢罪的上遊犯罪確定為“毒品犯罪、黑社會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等嚴重犯罪”,但最終還是刪去了原定的“貪汙賄賂犯罪”以及“等嚴重犯罪”的概括性規定。
這樣,1997年刑法中的洗錢罪的上遊犯罪只包括三類,即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
200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三)》為了體現對恐怖犯罪活動的打擊,將恐怖活動犯罪增加規定為洗錢罪的上遊犯罪。
而《刑法修正案(六)》將洗錢罪的上遊犯罪規定修改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
百度百科—上遊犯罪
百度百科—下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