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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等2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壹、對《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的修改

1.第二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街道辦事處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隊伍建設,為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應當主動參與和支持基層治理工作,為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賦能增效創造條件,切實幫助基層解決困難和問題。

2.將第五條第壹款第三項修改為:

(三)綜合協調轄區內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會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區和房屋管理、應急管理等地區性、社會性、群眾性工作;

3.第五條第壹款增加兩項,作為第四項、第五項:

(四)優化營商環境,統籌協調轄區內各類力量資源,做好安商穩商和市場主體服務工作;

(五)依法開展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4.增加壹條,作為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具體工作由街道辦事處所屬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範圍、依照法定程序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5.將第十條改為第十壹條,並將第壹款修改為:

本市建立市、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事務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準入制度;政府職能部門未經審核批準,不得以簽訂責任狀、分解下達指標、考核驗收、設置“壹票否決”事項等方式,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事務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

6.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並將第壹款修改為:

街道辦事處應當貫徹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要求,建立健全基層民主協商機制,支持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聯絡站、人大代表聯系點、基層立法聯系點等發揮聯系群眾的平臺作用,通過社區代表會議、社區委員會等形式,組織轄區內企事業單位、社區組織和居民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關系社區持續發展的社區公***事務進行溝通和協調,聽取意見和建議。

7.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並修改為:

市、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以簽訂責任狀、分解下達指標、考核驗收、設置“壹票否決”事項等方式,擅自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事務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不接受街道辦事處統籌協調、考核督辦,或者未征求街道辦事處意見等情形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8.其他修改:

將相關條款中的“規劃國土資源”修改為“規劃資源”,“城市網格化綜合管理機構”修改為“城市運行綜合管理平臺”。二、對《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的修改

1.刪去第四條第三款。

2.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

兩個以上區城管執法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同的上壹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同的上壹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3.第十六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

城管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遵守執法程序規定,準確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使用統壹的法律文書樣式。執法程序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法律文書樣式等,由市城管執法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4.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

5.第十九條第壹款增加壹項,作為第三項:

(三)以智能化設施設備依法收集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等證據。

6.第二十四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7.第二十五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

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8.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城管執法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六十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9.其他修改:

將條例名稱以及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均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第二條第二款中的“前款所稱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修改為“前款所稱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第四條第四款中的“城管執法機構”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中的“鄉、鎮城管執法機構”“街道、鄉、鎮城管執法機構”統壹修改為“街道、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將第三十七條第壹款中的“城管執法職責範圍”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職責範圍”,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城管執法工作”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區城管執法部門”修改為“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第三十壹條第三款中的“城管執法機構”修改為“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將第十壹條第壹款第五項中的“工業廢渣”修改為“工業固體廢物”,刪去第壹款第六項中的“或者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將第十六條原第二款中的“識別服裝”修改為“制服”,第二十四條中的“事實”修改為“內容及事實”,第四十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將條例中“鄉、鎮人民政府”均修改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均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均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活動”,“工商”、“工商管理”統壹修改為“市場監管”,“環保”修改為“生態環境”,“規劃國土資源”修改為“規劃資源”。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後,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