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至2011年間,丁羽心通過時任鐵道部部長劉誌軍(已判刑),為其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等事項提供幫助,獲取了巨額不正當經濟利益。
為此,於2008年至2010年間,按照劉誌軍的授意,為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開脫或減輕罪貴、為劉誌軍職務調整創造條件疏通關系,先後兩次以花錢辦事的方式給予劉誌軍錢款***計4900萬元;為達到樹立正面形象以逃避有關部門查處的目的,丁羽心經與時任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外資項目管理中心主任範增玉(另案處理)商議,由丁羽心向該中心進行捐款,由範增玉利用職務之便為其安排在有關表彰會上發言、在有關刊物上刊登慈善事跡等。為此,丁羽心先後38次給予範增玉財物***計折合人民幣4000余萬元。
此外,丁羽心還於2007年至2010年間夥同鄭朋、胡斌、甘新雲、侯軍霞、郭英等人(均另案處理),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違反國家規定.與投標鐵路工程項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償運作的方式幫助中標,後丁羽心通過獲取鐵道部相關人員幫助,先後使23家投標公司中標“向塘至莆田鐵路永泰至莆田12標段”等57個鐵路工程項目,中標標的額***計1858億余元。為此,丁羽心等人以收取中介費的手段從中獲取違法所得***計30余億元。其中,丁羽心違法所得數額***計20余億元,嚴重擾亂了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案發後,司法機關對丁羽心行賄犯罪獲得的不正當利益和非法經營犯罪的違法所得在本案及相關案件中進行了追繳。
公訴機關認為,丁羽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特別嚴重;以非法運作鐵路項目招投標等方式從事非法經營犯罪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應以行賄罪、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據此,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