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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某的犯罪行為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被告人姜某某於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間,通過與康女士建立戀愛關系,以談婚論嫁騙取作為康女士父母的被害人劉女士、康先生夫妻信任。期間,被告人姜某某利用被害人家庭對其的信任,在北京市海澱區假借幫被害人還房貸、自己公司資金周轉需用錢等事由,騙取被害人劉女士、康先生房屋抵押款人民幣300萬元,並騙取被害人劉女士、康先生南京銀行、包商銀行、建設銀行、光大銀行信用卡資金等錢款人民幣102萬元。

被告人姜某某於2018年8、9月間,以收回其200余萬元債權需要資金為由,騙取被害人趙女士人民幣55000元。

被告人姜某某於2018年11月間虛構其可以幫助被害人祝先生投資獲得高額利息,騙取被害人祝先生人民幣151000元。

風險提示

近年來,通過婚戀交友實施詐騙的犯罪屢見不鮮。很多人利用婚戀關系假意交往,設置“溫柔陷阱”,騙得被害人信任,進而編造各種理由達到騙取錢款的目的。

在此類案件中,由於雙方是在婚戀關系中發生的詐騙行為,在交往中存在壹般經濟往來的情況,被告人也會給被害人壹部分錢款,這些錢款的性質應該綜合全案情況進行判定,如果被告人給予被害人的錢款與其詐騙所得錢款數額差距過大,例如本案中的姜某某給被害人壹方的小部分還款,其實是掩蓋犯罪行為的壹種表現,小部分的還款行為不能否認整體詐騙事實的存在,在認定案件性質和犯罪數額時應該審慎判斷。

還需特別提醒的是,在婚戀交友關系中,對於壹方提出各種名義的錢款需求,應提高警惕。首先,應該核實對方提出的錢款需求是否真實存在、需求數額與實際數額是否相當等;其次,對於借款的具體條件應當加以明確,例如,借款的數額、歸還期限、約定利息等內容;再次,對於交往短時間內即提出大額錢款需求的,應該更加謹慎,只有把每壹步都核實清楚,才能防患於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