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含公安邊防部門)、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煙草專賣、交通運輸、商務、環境保護、價格、海洋與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第五條 沿海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負責反走私綜合治理的工作人員,履行相應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第二章 預 防第七條 各級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反走私信息通報制度,組織協調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開展反走私信息化建設,加強信息交流,實現信息***享。
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對查獲的走私案件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將反走私綜合治理的有關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通報其他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第八條 各級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反走私預警監測機制,協調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了解收集走私信息,分析預測走私動態,提出預防走私的工作措施,指導開展預防走私工作。第九條 各級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反走私應急處理機制,協調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做好相關應急準備工作。反走私綜合治理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備案。第十條 沿海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走私巡防工作機制,逐步完善反走私預防設施,定期對轄區內海灣、港口、碼頭、堤岸、灘塗等進行排查,及時向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及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反映涉及走私的情況和問題,並配合和協助開展工作。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進出口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科學、動態、有效的進出口企業誠信守法分類管理制度。第十二條 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協調進出口行業協會,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指導、監督本行業企業的經營活動,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宣傳教育,引導企業依法建立和完善進出口經營管理工作制度,提高企業自律管理能力。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貨物、物品,不得為他人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提供運輸、倉儲、保管、廣告等服務。第十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走私行為,對舉報者的信息給予保密,並按規定給予獎勵。
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完整地記錄並妥善保存舉報信息。舉報的事項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及時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轉交有權處理部門,並告知舉報人。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反走私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客觀地報道反走私信息,開展反走私公益宣傳。第三章 查 緝第十六條 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按照上級的反走私綜合治理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組織、協調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對走私高發區域、重點渠道、走私相對集中的商品實施重點查處。
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和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跨地區反走私區域合作,組織協調、聯合查處跨地區走私案件。第十七條 公安(含公安邊防部門)機關依法查處管轄範圍內的走私案件。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在履行職責中遇到暴力抗拒時,公安(含公安邊防部門)機關應當予以協助並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