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旅遊景區、旅行社、旅遊飯店及與旅遊有關的交通、娛樂、旅遊商品生產銷售等單位均須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和質量監督,並如實提供旅遊經營情況和其他信息。第三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旅遊資源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相結合,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主導本地旅遊業發展,把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管理、協調和指導,定期研究解決旅遊業發展中遇到的重大事宜。
發改、建設、規劃、財政、工商、公安、文化、宗教、物價、質監、交通、環保、市政公用、農業、林業、水利、勞動和社保等有關部門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協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業實施管理。
旅遊景區管理機構可根據職能部門的委托,對旅遊景區內的環保、治安、消防、環衛、綠化等實施統壹管理。第五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在上壹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審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旅遊發展規劃經批準後,未經批準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第六條 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市場導向原則,以城鄉總體規劃為依據,與國土利用、環境保護、城市建設、文物保護、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規劃相銜接,科學定位,突出特色。第七條 旅遊區開發應當編制詳細規劃,符合所在區域旅遊發展總體規劃。
編制其他有關規劃、建設城市廣場、城市標誌性建築、車站及大型文化、水利、農業、現代工業、交通設施等具有旅遊觀賞價值的工程項目,應當統籌兼顧旅遊功能。第八條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旅遊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重點旅遊建設項目目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重點旅遊建設項目,應當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第九條 旅遊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區規劃。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旅遊星級飯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旅遊規劃和旅遊區(點)、旅遊飯店質量等級標準的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旅遊建設項目在提請規劃核準前應當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意見。第十條 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誠實信用、公平競爭、規範服務、明碼標價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第十壹條 旅遊經營者在組織和接待旅遊者過程中,應當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保護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第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和設備,並加強日常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對可能發生危險的區域和旅遊設施,旅遊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第十三條 旅遊項目特別是涉及客運索道、纜車、速滑、水上飄傘、蹦極、大型遊樂場、步遊山路等與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旅遊項目建成後,須經市、縣(市、區)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對旅遊景區實行質量等級評定制度。旅遊景區的遊客服務中心、旅遊廁所、旅遊安全防護設施、旅遊安全警示標識和公***信息標識等服務設施不完善的,不得開業接待遊客。第十五條 旅遊景區門票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當征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對於老年人、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定對象,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門票減免政策。
旅遊景區門票價格上調,應當對旅行社推遲三個月執行。第十六條 經營旅行社業務,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旅行社業務,不得以業務交流合作、咨詢中介服務等名義變相經營旅行社業務。
旅行社應當按照核準的業務範圍開展經營,嚴禁超範圍經營。
旅行社設立門市部(營業部),應當符合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並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門市部要與設立社統壹人事、統壹財務、統壹旅遊合同和業務操作、統壹線路和價格,嚴禁承包掛靠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