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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條例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什麽的利益和什

法律主觀:

《信訪條例》規定,第十八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壹)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六)擾亂公***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安全的其他行為。第四十六條,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根據以上規定,信訪人有以上嚴重行為才可以拘留,如果打擊報復信訪人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為涉及到具體問題,在此並不能斷定對錯,如果確有在補償問題上有較大出入的,當事人有權上訪。對於公安部門的拘留,事後可提起行政復議,要求國家賠償。但中間的環節很復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