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部門,是指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事務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檢查活動的機構。
本規定所稱企業,包括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非公司企業經營單位、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企業分支機構。第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活動的審批制度和工作規範,制訂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流程,建立行政執法檢查監督機制,將行政執法檢查活動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第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訂進入企業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經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審核,由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實施。年度計劃包括檢查依據、內容、對象、次數和時間安排等事項。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制訂的工作計劃開展檢查工作,如確須變更執法檢查工作計劃的,須報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第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因國家、省等上級部門要求或者市統壹部署等情況需要開展計劃外涉企行政執法檢查的,嚴格按照部署要求開展檢查。
因情況緊急,需要開展計劃外涉企行政執法檢查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向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其批準後方可實施。第六條 行政執法檢查采用書面檢查、現場檢查等形式。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對守法經營、社會信用好的企業優先采用書面檢查形式。第七條 采用書面檢查方式檢查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壹)書面通知。將檢查依據、內容、所需材料及報送方式、報送期限、收件人、聯系人等信息書面通知企業。
(二)記錄檢查情況。制作書面檢查記錄表,如實記錄企業基本情況、檢查發現情況。
(三)提出處理意見。檢查發現問題的,責令限期改正;發現企業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開展調查。處理意見應當記錄在書面檢查記錄表中。第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現場檢查,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出示《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或者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執法證件,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實施行政執法檢查。
現場檢查主要采取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專項檢查、交互檢查等方式。第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年度計劃進行現場檢查的,實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從轄區內企業名錄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從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名單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等,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實行動態調整。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推廣運用電子化手段,有條件的應當對“雙隨機”抽查做到全程電子記錄保存,並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細化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探索開展聯合抽查,提高監管效能,降低企業成本,優化市場環境。第十壹條 涉及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等領域或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危害公***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行為,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實行重點監管,加大檢查力度。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時應當制作現場檢查記錄,檢查記錄應該包括被檢查對象名稱、執法人員、檢查時間、檢查事項、發現問題等內容,有條件的應當附視頻或者圖像資料作為證據,並由行政執法人員、被檢查對象簽名確認。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名確認的,由行政執法人員在檢查記錄上註明。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對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行政執法人員簽字後歸檔。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設立涉企行政執法現場檢查登記薄,記載來企檢查行政執法部門、人員、時間、範圍、事項等,供行政執法人員進入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時登記並簽字確認。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現場檢查、隨機抽查、調查取證、證據保全、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檢查過程,應當進行音像記錄。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充分發揮全過程記錄信息在案件評查、執法監督、評議考核、輿情應對、行政決策等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