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等。
1、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以定期獎勵為主;
2、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可以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稱號;
3、根據工作需要和隊伍建設實際開展定期獎勵;
4、對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完成重大專項工作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應當及時給予獎勵;
5、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由獎勵決定單位頒發獎勵證書;獲得記功、記大功的,同時對個人頒發獎章,對集體頒發獎牌。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第六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可以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稱號。
(壹)對表現突出、作出較大貢獻,在本單位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的,給予嘉獎;
(二)對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貢獻,在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產生較大影響的,記功;
(三)對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傑出貢獻,在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產生重大影響的,記大功;
(四)對功績卓著的,授予稱號。
授予稱號以及榮譽稱號,按照《中國***產黨黨內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