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證函(英語:Confirmation)是由審計師(或其他鑒證業務執行人)以被審計者的名義向被詢證人發出的,用以獲取被詢證人對於被審計者相關信息或現存狀況的聲明。
按照相關準則的要求,詢證函必需由審計師親自寄發,不可由被審計者代為寄發。被審計者可以幫助填寫詢證函的內容並提供被詢證人的地址等信息,但是審計師必須對上述信息進行檢查核對。詢證函是審計師審計工作底稿的重要組成部分。
寄發詢證函以獲取審計證據的審計程序稱為函證。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所有的銀行賬戶,包括審計期間內銷戶的賬戶都應當進行函證,對於重要的往來對象應當予以函證。
查詢是審計人員對有關人員進行書面或口頭詢問以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函證是指審計人員為印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而向第三者發函詢證的壹種方法。銀行詢證函是向銀行發函詢證銀行存款、銀行借款、托管證券、應付票據等情況,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文件要求作出確證答復。
擴展資料:
詢證函的分類
壹、根據被詢證人的不同,詢證函可以分為:
1、銀行詢證函:向被審計者的存款銀行及借款銀行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在特定日期(壹般為資產負債表日,下同)銀行存款的余額、存在性和所有權,以及借款的余額、完整性和估價。
完整的銀行詢證函壹般包括:存款、借款、銷戶情況、委托存款、委托貸款、擔保、承兌匯票、貼現票據、托收票據、信用證、外匯合約、存托證券及其他重大事項。
2、企業詢證函:向被審計者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特定日期債權或債務的存在和權利或義務。企業詢證函通常包括雙方在截止於特定日期的往來款項余額。
3、律師詢證函:向為被審計者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在特定日期是否存在任何未決訴訟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律師費的結算。
4、其他詢證函:向其他機構如保險公司、證券交易所或政府部門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的保險合同條款、所持有的可流通證券或註冊資本情況等信息。
二、按照回函要求的不同,企業詢證函可以分為:
1、積極式詢證函(Positive Confirmation):無論詢證函記錄如何,都要求被詢證人回函。
2、消極式詢證函(Negative Confirmation):當詢證函記錄與被詢證人記錄壹致時不回函,僅當詢證函記錄與被詢證人記錄不壹致時回函。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