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和範圍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通過部門信息***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壹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外國投資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進行投資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與內資壹致的條件和程序,審核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壹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的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收、會計、外匯等事宜,並接受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外國投資者並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和範圍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通過部門信息***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
第三十五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