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中華人民***和國管轄海域外發生汙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和國管轄海域汙染的,其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也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應急處置”是指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船舶汙染事故時,為控制、減輕、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環境汙染損害而采取的響應行動;“應急防備”是指為應急處置的有效開展而預先采取的相關準備工作。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統壹實施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沿海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具體實施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工作。第四條 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工作應當遵循統壹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責任***擔的原則。第二章 應急能力建設和應急預案第五條 國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應當根據全國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的需要,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沿海省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應當根據國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公布實施。
沿海市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沿海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公布實施。
編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應當對汙染風險和應急防備需求進行評估,合理規劃應急力量建設布局。
沿海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助、配合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應急能力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應的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船舶汙染事故應急防備和應急反應機制,建立專業應急隊伍,建設船舶汙染應急專用設施、設備和器材儲備庫。第七條 沿海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的需要,會同海洋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機制,加強對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的單位應當配備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適應的汙染監視設施和汙染物接收設施,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第八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要求制定有關安全營運和防治汙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的規範和標準,配備必須的防治汙染設備和器材,確保防治汙染設備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的要求。第九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編寫報告,評價其具備的船舶汙染防治能力是否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撈、拆解活動所必需的汙染監視監測能力、船舶汙染物接收處理能力以及船舶汙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相適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港口、碼頭、裝卸站的驗收工作時應當對評價報告進行審查,確認其具備與其所從事的作業相應的船舶汙染防治能力。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應當根據國家突發公***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國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的專項應急預案。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的專項應急預案,制定省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
沿海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所在地省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制定市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
交通運輸部、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