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要捐器官
自1984
臺《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
暫行規定》
,第
由高級官
機構負責
明確停用死囚器官
間表
疑,明確全面停用死囚器官捐獻,讓包括死刑犯
內
任何
都享
自
身體
自主支配權,
體
命
尊重,
命倫理
重
歸
直
,
界都
死囚器官移植帶
負面影響憂慮重重
律工作者認
,允許死囚器官移植,
能
誘導
些基層
院松弛
嚴格控制死刑適用
刑事政策,
增加
自願捐獻器官
死刑犯絕
數
同
,由於死囚通
處於弱勢
位,
難判斷
捐獻器官
決定,
否處於自願
加
死囚捐獻器官
程
透明,暗箱操作
及利益交換等問題
難免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