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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關於外商僑胞港澳臺同胞投資企業的若幹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外了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個人,以及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以下統稱客商)來我省投資,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鼓勵客商以外匯、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專有技術、工業產權等作為投資、來我省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獨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三資企業)。第三條 特別鼓勵客商向下列領域投資:

(壹)能源、交通、通訊、原材料等基礎設施和基礎工作,以及開發性農業和社會發展事業;

(二)舉辦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型企業;

(三)利用、改造本省現有生產企業,提高企業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

(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產業布局要求的其他項目。第四條 在我省投資舉辦的三資企業,其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和國法律保護,在政策上享受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相應優惠待遇。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利用外資工作的領導,為三資企業依法自主地進行經營管理提供便利,及時幫助三資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積極為三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服務和指導。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幹預三資企業合法經營自主權,不得侵犯三資企業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湖北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外經委),在利用外資和管理三資企業方面,行使以下職權:

(壹)協助計劃部門編制全省利用外資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國家涉外經濟法律、法規在本省的貫徹實施。依據法律、法規,起草本省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在職責範圍內制定有關三資企業管理方面的具體規定;

(三)審核和批準三資企業的合同及章程,依法監督、管理和指導三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實施;

(四)確認和考核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型企業;

(五)指導和協調三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第二章 項目審批第七條 在省的權限內,向地、市、州、縣下放利用外資審批權限。下放利用外資審批權限的具體方案,由省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計委)和省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委)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施行。第八條 在本省境內舉辦三資企業,其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實行集中討論、壹次審定、集中蓋章的審批辦法。第九條 在本省境內舉辦合資、合作企業,其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屬基建項目的報計委審批;屬技改項目的報經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後,由我方投資者負責向省外經委報送下列正式文件(各壹式二份),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核發批準證書:

(壹)我方關於舉辦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申請書;

(二)企業所在地經貿部門出具的意見書;

(三)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四)合營各方簽訂的正式協議、合同、章程及其有關文件、附件;

(五)我方投資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復印件,外方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及資信證明;

(六)協議、合同、章程及有關文件簽字人法人地位證明文件或授權書;

(七)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及委派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登記;

(九)如協議、合同中有擔保條款的,應提交承保單位的擔保承諾書。第十條 在本省境內舉辦獨資企業,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章程直接報省外經委審批,領取批準證書。其中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需省綜合平衡,以及產品列入國家限制發展目錄的項目的,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屬基建項目的應先報省計委審批,屬技改項目的應先報省經委審批。

客商申請舉辦獨資企業時,應向省外經委提交以下正式文件(各壹式二份):

(壹)項目申請書;

(二)擬設立企業的地方的經貿部門出具的意見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省計委或者經委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有省計委或省經委的批文)和章程;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登記;

(五)投資者的註冊登記復印件、資信證明和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六)章程、協議簽字人法人地位證明或授權書;

(七)其他專項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