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輕微事故,是指壹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壹般事故,是指壹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壹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壹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擴展資料:
在事故統計中,公安部《關於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統計範圍不變動。死亡仍以事故發生後7天內死亡為限;重傷,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執行;輕傷,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執行;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在事故處理中,死亡不以事故發生後7天內死亡的為限;重傷、輕傷同樣按上述標準確定;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國政府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