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負責對旅遊開發工作的幹預和介入,即政府調控。政策指導、酌情示範、必要補充。
2、民間企業承擔商業性旅遊項目的開發與經營:提出有關項目開發設想、執行具體項目的開發、提供項目開發資金並承擔財務風險、項目開發後的經營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