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什麽是聯席會議制度,目前解釋很少,對其認識也不統壹,因而沒有壹個規範的概念。
從司法實踐看,聯席會議應定義為:沒有隸屬關系但有工作聯系的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夠明確的問題,由壹方或多方牽頭,以召開會議的形式,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達成***識,形成具有約束力的規範性意見,用以指導工作,解決問題。
從監所檢察實踐看,派出檢察機構與監所的聯席會議作為檢察機關實現法律監督的壹種有效手段,主要由檢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召集,參加會議的有各監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意在研究解決監所檢察工作中遇到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使參加聯席會議的各方達成***識並組織實施。
擴展資料:
聯席會議的職能 ?
聯席會議在鎮綜治委的領導下,貫徹落實上級關於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強對大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研究制定大調解工作的具體措施,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各級各部門的信息溝通,指導各部門單位做好大調解的相關工作,及時向鎮黨委、政府匯報大調解工作情況,做好鎮黨委、政府的參謀助手。 ?
聯席會議的組成 ?
鎮綜治委、派出所、司法所、勞保所、衛生院、國土所、建設所、鎮民政辦、林業站、農業中心、水利站、工商所、鎮信訪辦、鎮工會、鎮婦聯、***青團xx鎮委員會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鎮綜治委為牽頭單位,鎮綜治委有關負責人為總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為聯席會議成員。 ?
聯席會議的辦事機構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綜治辦。辦公室成員根據工作需要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派人組成。 ? 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聯系和協調工作。
研究並提出聯席會議議題,做好會議籌備工作;協調督促各成員單位履行工作職責,落實聯席會議決定;匯總並通報有關工作情況;指導督促各級各部門大調解工作;完成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情。 ?
參考資料: